1.明碼標價的基本要素
答: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的行為。《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簡稱《明禁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關于明碼標價的要素規定不要求應當標明產地、規格、等級、質地等要素,由原來的七要素變為三要素,但三要素僅僅是常規情形下的最低要求,為了盡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有更為清晰的認識,經營者還應當標示與價格密切相關的質地、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信息,減少價格欺詐的發生。
同時,《明禁規定》明確了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特定商品和服務,可以增加規定明碼標價應當標示的內容。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中對明碼標價應當標示的內容有特殊規定的,經營者仍應遵守。
2.明碼標價的基本要求
答:(1)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2)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3)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如會員價、非會員價);(4)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5)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3.明碼標價主要違法行為
答: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公開標明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屬于價格違法行為,《明禁規定》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未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不按照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標識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2)“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明碼標價要求經營者所標明的價格必須是真實的,并且應當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之前說明,其目的是讓消費者提前知曉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先消費后結賬的,經營者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
(3)“未按規定的內容明碼標價”或“明碼標價不規范”。如商品和價格簽不對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未及時調整相應標價;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時,未顯著標明限時期限;未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未以顯著方式標明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等情形。
4.附帶服務標價規則
答:《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一條“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附帶服務不由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提供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或者說明”。
5.贈品價格標示規則
答:根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即經營者可以不標示贈品的價格,此時贈品可以是不在同一經營場所銷售的商品。如果標示贈品的價格或價值,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的銷售價格,不在該經營商場銷售的商品則不可以標示價格或價值。
6.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